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雪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百分之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所提釋明資料之當事人非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有權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