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瑞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查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聲請人業已向相對人表示自民國115年1月7日終止勞動契約,且查該日亦為勞保退保日。則聲請人請求項目(2-1)中1月1日至7日之薪資是否有誤?如有誤請更正金額,如無誤請釋明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查聲請人請求項目(2-4)特別休假未修折算工資之數額與存證信函計算不同,請確認請求金額孰為正確?如有誤請更正金額,如無誤請釋明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