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哲匠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懶得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懶得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查聲請人違約金之請求(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臺幣8,400元計算)與兩造還款協議書之約定內容顯不相同,請更正請求或提出該請求之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