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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盛汽車有限公司、張志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8,667,242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