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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3,64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