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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子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玲、恆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供之創始會員服務條款範本影本,上方未有聲請人簽章,請提出未有遮蔽之影本以釋明對相對人恆興有限公司確有該債權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