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穎珊即哇系麥玖桃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與相對人哇系麥玖桃工作室簽署之商場租賃契約書影本,其中相對人哇系麥玖桃工作室之法定代理人謝淇安與本院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顯示哇系麥玖桃工作室之法定代理人為謝穎珊,兩者法定代理人不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為謝淇安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