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妤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6383元與請求之利息是否併同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本金與利息間應加記「及」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