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金昌
楊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23,41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