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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7,18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