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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張幼祥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