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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邦宇(原名黃邦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21,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元)
現欠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0,000,000
19,751,428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
2.52%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2
1,300,000
901,460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
3.05%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6%
3
700,000
168,463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
3.05%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