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語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予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杉夏有限公司,係基於僱傭契約請求杉夏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曾予謙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曾予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若相對人僅為杉夏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杉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67,622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
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
逐項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