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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德綠動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雷德綠動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文堅已死亡,請陳報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