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