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家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彭洪都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彭洪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彭洪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