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士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未至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柳維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瑾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25,6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