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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合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未清償帳款數額為新臺幣21,186元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符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