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世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怡婷
陳正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935元,及其中新臺幣76,915元,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