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彥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珍
林崇榮
一、債務人張慧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020元,及其中新臺幣68,108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慧珍、林崇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66元,及其中新臺幣6,040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