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58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1,235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57,601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