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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8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300元,第2期新臺幣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8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逾期第1期新臺幣300元,第2期新臺幣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