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膳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優膳糧金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周金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優膳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聲請人應具狀
陳明最新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