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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琨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受僱於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