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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蘇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707元,及其中新臺幣198,345元,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35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0%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995元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