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揮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靖麗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靖麗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賀照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新臺幣63179元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