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峻瑋、王涂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代相對人許峻瑋賠償第三人新臺幣25,000原之證據(查聲請狀陳稱本件狀況由個人負擔出險金賠償對方車輛、設備等語,應由聲請人就此事實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