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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時機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桃園市○○區○○路00號7樓」、「桃園市○○區○○路00號8樓」、「桃園市○○區○○路00號9樓」、「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