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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時機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依據,如管委會規約或管委會之會議紀錄(須有決議內容)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