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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郁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絲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與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85,636元,兩者金額不符請確認並更正,若確認為新臺幣5,085,636元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085,636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已寄出之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釋明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為絲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