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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姿伶(即蕭俊和繼承人)、蕭于鈞(即蕭俊和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蕭俊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賠償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