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羿青(原名劉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849元,及其中新臺幣66 ,721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