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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品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5,085元,及其中新臺幣863,480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533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1947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周品辰於民國11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355,318元正未給付,其中351,533元為本金;3,08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周品辰於民國114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519,767元正未給付,其中511,947元為本金;7,12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