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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首泰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首泰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暨其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需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請提出將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首泰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如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誤,請逕予更正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