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時代廣場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秋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永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究係許永政,抑或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至17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僅相對人部分)(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如相對人為許永政,請提出許永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為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許永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提出管理費計算方式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