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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期期即宥好手作甜點專門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計算方式
1
1,000,000
自114年8月7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1.72%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2
2,850,000
自114年8月7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2.22%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3
150,000
自114年8月7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2.22%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