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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侑宬(原名鄒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20元,及其中新臺幣14,702元自民國10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03元,及其中新臺幣12,181元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