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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韻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勳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如何交付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予聲請人,並提出佐證文件。
二、提供經催告相對人還款而不獲清償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