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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新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世新山莊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陳以璇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