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詺茹(原名黃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763元,及其中新臺幣
207,885元,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