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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英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違約金起訖日及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中,關於違約金之記載不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