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秀萍(即吳尚杰之繼承人)、吳昱鋒(即吳尚杰之繼承人)、吳姿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吳沛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沛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黃宥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