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秀萍(即吳尚杰之繼承人)
吳昱鋒(即吳尚杰之繼承人)
吳姿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
A01 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1之母 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趙秀萍、吳昱鋒、吳姿瑩、A01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尚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8,3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尚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