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睿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826元,及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