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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藏馥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峙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