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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585,888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101年2月17日起至101年8月16日
1.2%
自101年8月17日起至101年11月16日
2.4%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應按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