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利息應按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