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有詳即小瑪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6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90,184元與聲請狀之聲證1報價單為新臺幣495,180元不符,請釋明不符之理由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