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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而喜有限公司、朱淑惠、王真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食而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真真,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