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鉑曜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佩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依兩造簽署之確認書影本所示,買方應支付總價百分之2之服務費,然此百分之2塗改為百分之1,亦無兩造之簽名或蓋章。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