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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鉑曜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佩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即1879建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